(2015)绥北立民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丛志顺与徐州运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丛志顺,徐州运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北立民保字第23号申请人丛志顺,现住绥化市。身份证号码为被申请人徐州运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绥化市中直南路168号。法定代表人赵元建,职务董事长。申请人丛志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徐州运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行的帐号为中的存款13,600.00元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徐州运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行的帐号为中的存款13,6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准支取。人民法院冻结的银行存款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二年。期满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灭失。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继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龙 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