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刑执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沈永法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永法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马刑执字第00018号罪犯沈永法,绰号老五,男,1966年10月27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2009)合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沈永法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沈永法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3月22日以(2010)皖刑终字第010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6月23日至2020年6月22日止。罪犯沈永法于2010年10月入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元月21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沈永法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对罪犯沈永法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沈永法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但在遵守监规方面对自己要求不严,于2011年6月12日因打架被严管集训一个月。经教育,该犯能认识到所犯错误严重的危害性,作了深刻的检查,表示从中吸取教训,严守监规纪律,踏实改造。在其后的改造中,该犯能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2011年6月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一次。分别为:2012年4月表扬,2014年7月记功,2014年7月表扬。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沈永法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但其犯故意杀人罪,属暴力犯罪,首次减刑,应在其功表所对应的可减刑期内,扣减三个月。又因多次违反监规,服刑期间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也应酌情扣减可减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永法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6月23日至2019年1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若全审 判 员 刘 畅代理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