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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初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蒲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初字第00225号原告蒲某某,女,汉族,1979年7月23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徐开夫(特别授权),石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79年3月1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蒲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蒲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