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初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蒲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初字第00225号原告蒲某某,女,汉族,1979年7月23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徐开夫(特别授权),石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79年3月1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蒲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蒲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