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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金河与被告李文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中止)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河,李文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43号原告张金河,男,1960年1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李文树,男,1978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河与被告李文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事故中受伤,是否构成伤残等待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郑玲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洪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