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法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孙某某偷越国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肇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法刑初字第63号公诉机关肇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男,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4日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8日经肇东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13日由肇东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肇东市看守所。肇东市人民检察院以肇检刑诉(201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偷越国境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当日立案,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东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肇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25日,被告人孙某某因急于到俄罗斯打工,而自己的户口不在身边,便用其孪生弟弟孙某某的身份信息在肇东市公安局办理了护照。并持此护照于2010年4月24日、2010年10月24日、2011年3月29日、2011年10月27日、2012年4月7日、2013年7月13日先后往返六次出入国境,到俄罗斯为他人种地。2014年12月22日,被告人孙某某因先前的护照不再身边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再次到肇东市公安局申请办理护照时,信息传到绥化市公安局后,其工作人员经照片比对发现问题,电话联系孙某某后,孙某某于2014年12月23日到绥化市公安局,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件被移送至肇东市公安局管辖,肇东市公安局侦查后将被告人孙某某刑事拘留。公诉机关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孙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孙某某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未辩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笔录,证人孙某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的破案、到案经过,公民出入境信息查询、出入境记录查询,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案件移送通知,被告人孙某某及孙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冒领冒用出入境证件,多次非法出入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境罪。被告人孙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正确,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鉴于被告人孙某某系为劳务输出而出境,尚未造成后果,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根据被告人孙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被告人孙某某回到社区接受矫正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郭会学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 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