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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卢建军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116号罪犯卢建军,别名卢三,河北省安新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二年三月三十日作出(2001)沧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建军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四月七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本院于二○一二年八月十五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5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卢建军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6月15日至2014年4月14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4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1993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顺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5年7月21日刑满释放,属累犯。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属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建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4月21日起至至2020年1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审 判 员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