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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于尊华与张正虎、邹慧慧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尊华,张正虎,邹慧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保字第64号申请人:于尊华,男,汉族。被申请人:张正虎,男,汉族。被申请人:邹慧慧,女,汉族。系张正虎之妻。申请人于尊华因与被申请人张正虎、邹慧慧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皖LXXX**号江淮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邹慧慧所有的皖LXXX**号江淮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马书芹所有的皖LXXX**号荣威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上述财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让、赠与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行。审判员  王恒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孙理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