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执字第000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乔某某、陈某某与李某某的故意伤害纠纷一案的冻结、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鄂樊城执字第00058-1号申请执行人乔某某。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樊城刑一初字第001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乔某某、陈某某与李某某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某某所有的银行存款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大鑫审判员 陈友全审判员 马宏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