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城法立民申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黄明略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佛山市顺德区新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明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佛山市顺德区新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广东进发钢铁实业有限公司,杨文辉,何巾连,何淡良,陈少娥,曾沛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城法立民申字第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黄明略,男,汉族,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王哲,行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新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何淡良。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广东进发钢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杨文辉。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杨文辉,男,汉族,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何巾连,女,汉族,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何淡良,男,汉族,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陈少娥,女,汉族,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曾沛仪,女,汉族,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再审申请人黄明略因与被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佛山市顺德区新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广东进发钢铁实业有限公司、杨文辉、何巾连、何淡良、陈少娥、曾沛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黄明略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本院(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阮惠雄审判员 叶思敏审判员 彭晓鸣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潘绮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