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初字第74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继存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段高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