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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执民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胡青青与王家厚、陈晓萍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青青,王家厚,陈晓萍,浙江欧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金执民字第16-8号申请执行人胡青青(HUQINGQING),女,1975年7月14日出生,西班牙王国公民,护照号:BC764795,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锦江家园**幢*单元****室。委托代理人王康乐,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家厚。被执行人陈晓萍。被执行人浙江欧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法定代表人李文锋。原告胡青青与被告王家厚、陈晓萍、浙江欧源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浙金商外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胡青青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各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家厚在浙江欧源置业有限公司所占的21%的股权;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欧源置业有限公司位于金华市金东区金欧路的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2015年1月29日,申请执行人胡青青与被执行人浙江欧源置业有限公司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且履行了人民币2100000元,此后各期付款仍按(2014)浙金商外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的约定履行。2015年1月30日,申请执行人胡青青向本院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浙金执民字第1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利平审 判 员 张国军审 判 员 徐伦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吴旭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