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刑执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岳千秋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岳千秋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马刑执字第00019号罪犯岳千秋,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5日作出(2008)灵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岳千秋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刑期自2008年5月13日至2018年5月12止,罪犯岳千秋于2009年1月入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5月18日经本院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12日。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元月21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岳千秋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对罪犯岳千秋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经审理查明:罪犯岳千秋减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先后获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三次,监狱级服刑积极分子二次。分别为:2012年6月记功,2014年7月表扬,2014年7月记功,2014年7月表扬,2014年11月记功,评为2011年度监狱级服刑积极分子和2013年度监狱级服刑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岳千秋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岳千秋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若全审 判 员 刘 畅代理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