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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执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章某甲抚养费纠纷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147号申请人:章某甲,女,1998年9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章某乙,女,197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章某甲与被执行人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来民一初字第009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章某乙丈夫魏某的银行存款人4250民币元。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王飞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房云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