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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执字第01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蒋年柱诉戴恒贵民间借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年柱,戴恒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01152-1号申请执行人蒋年柱。被执行人戴恒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丰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一初字第007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戴恒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戴恒贵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戴恒贵至今未履行。本院现查明,被执行人戴恒贵在安徽中汉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股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执行人戴恒贵在安徽中汉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陶稚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周立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