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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执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泰安市华美国际劳务有限公司与柳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市华美国际劳务有限公司,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字第979号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华美国际劳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柳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华美国际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阳县人民法院(2014)宁执字第979号本次的执行。在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平审判员 李 国审判员 黄伯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XX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