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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商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赵章泉与蒋招林、毛爱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章泉,蒋招林,毛爱玲,蒋巧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262号原告:赵章泉。被告:蒋招林。被告:毛爱玲。被告:蒋巧云。原告赵章泉为与被告蒋招林、毛爱玲、蒋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章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和被告蒋招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毛爱玲、蒋巧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章泉起诉称:被告蒋招林、毛爱玲于1993年6月28日登记结婚。2013年2月11日,被告蒋招林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利率1.2%,由被告蒋巧云提供担保。借款后,被告支付借款利息至2014年5月31日止。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予归还借款本息。为此,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蒋招林、毛爱玲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1.2%计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被告蒋巧云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身份证、人口信息,以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婚姻登记表,以证明被告蒋招林、毛爱玲为夫妻关系;3、借据,以证明被告蒋招林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及被告蒋巧云提供担保的事实;被告蒋招林答辩称:借款属实,目前困难,无法还款。被告毛爱玲、蒋巧云未作答辩。各被告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蒋招林对证据没有异议。本院认为,该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能够证明待证的事实。被告毛爱玲、蒋巧云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蒋招林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双方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诉求被告蒋招林偿还借款本息,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涉案债务虽系蒋招林个人名义所借,但该债务发生于被告蒋招林、毛爱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毛爱玲未提供证据证明蒋招林与原告明确约定本案债务为蒋招林的个人债务,同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财产清偿的情形。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债务应认定为被告蒋招林、毛爱玲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毛爱玲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予以支持。双方当事人对保证方式虽没有约定,但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蒋巧云作为连带保证责任人,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蒋招林、毛爱玲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蒋招林、毛爱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赵章泉借款本金10万元���该款自2014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1.2%计至本院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蒋巧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蒋巧云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蒋招林、毛爱玲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蒋招林、毛爱玲、蒋巧云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章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苏上浩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