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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江民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牟登容与陈强、刘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登容,陈强,刘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江民初字第350号原告牟登容,女,生于1993年7月19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陈强,男,生于1972年8月2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刘群,女,生于1974年10月26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牟登容与被告陈强、刘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登容撤回对被告陈强、刘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牟登容承担代理审判员 万敏二○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夏    茂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