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00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连和诉被告宋宝福、王金茹、宋长青、王丽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和,宋宝福,王金茹,宋长青,王丽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0589号原告王连和,男,195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宋宝福,男,194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金茹(系被告宋宝福妻子),女,70岁,汉族,农民。被告宋长青(系被告宋宝福儿子),男,43岁,汉族,农民。被告王丽文(系被告宋宝福儿媳),女,196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连和诉被告宋宝福、王金茹、宋长青、王丽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以两个案由分开起诉为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连和撤回对被告宋宝福、王金茹、宋长青、王丽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连和负担。审判员 杨建群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百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