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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慈执民字第71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戴宝裕与卢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宝裕,卢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7158-1号申请执行人:戴宝裕,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委托代理人:戴昊,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被执行人:卢力,住所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浒商初字第1001号戴宝裕与卢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卢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戴宝裕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卢力尚需向戴宝裕支付执行款173748元,申请执行费26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715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  晓  东审判员 何  旭  强审判员 徐  人  卫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徐松迪(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