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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5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赵国英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5462号原告赵国英。委托代理人王云,上海宸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吴军。原告赵国英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平安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国英的委托代理人王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平安上海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国英诉称,2014年6月6日7时50分许,陈茜驾驶苏HTXX**轿车行驶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沈路进秀浦路北约40米处时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该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陈茜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现原告提出事故造成其损失为医疗费1,634元(人民币,下同)、营养费600元、误工费2,489元、护理费900元、交通费500元、衣物损失500元、车辆修理费600元、鉴定费1,000元。要求由被告平安上海分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平安上海分公司未具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诉称的交通事故及责任认定属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国英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医院治疗,支出医疗费1,634元;为修理电动自行车支出600元;为诉讼支出鉴定费1,000元。2014年11月,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赵国英因交通事故致右腕、左面部、左踝部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现左手腕肿胀,压痛明显,活动稍受限。酌情给予伤后休息30日,营养期15日,护理期15日。”另查明,苏HTXX**车向被告平安上海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三责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及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辆保险单、医疗病史、医疗费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维修费发票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先由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本案原告的合理损失,经本院审核后确定为医疗费1,634元、营养费600元、误工费1,820元、护理费600元、交通费300元、衣物损失500元、车辆修理费600元、鉴定费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国英医疗费1,634元、营养费600元、误工费1,820元、护理费600元、交通费300元、衣物损失500元、车辆修理费600元、鉴定费1,0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此款已由原告赵国英预交),由原告赵国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谈卫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马 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