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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四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范岳军与李金宝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岳军,李金宝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四民初字第40号原告范岳军,男,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被告李金宝,男,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岳军诉被告李金宝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岳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岳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范岳军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立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闫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