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李代茂、伍贤聪、伍贤华与卢爱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代茂,伍贤聪,伍贤华,卢爱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320号原告李代茂,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四川省达县。原告伍贤聪,男,1964年4月8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四川省达县。原告伍贤华,男,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四川省达县。被告卢爱国,男,197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代茂、伍贤聪、伍贤华与被告卢爱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代茂、伍贤聪、伍贤华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代茂、伍贤聪、伍贤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63.63元,依法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31.81元,由原告林圆目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阿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林绍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