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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商初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谭丙湖与赵建智、王美玲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丙湖,赵建智,王美玲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三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西商初字第834号原告谭丙湖。被告赵建智。被告王美玲。原告谭丙湖与被告赵建智、王美玲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丙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建智、王美玲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1月,被告雇佣原告车辆往南方贩运苹果,回来时拉橘子,到2013年2月5日,被告计欠原告运费7800元(有欠条为证),虽经多次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至今未付,故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付清运费78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赵建智、王美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初,被告赵建智经常雇佣原告车辆往南方贩运苹果。2013年2月5日,双方经结算,被告赵建��共欠原告运费7800元,因被告赵建智无钱付给原告,给原告出具证明,载明:“证明,今欠谭丙湖运费柒仟捌佰元整,赵建智,2013.2.5号”。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至今未付。原告于2014年8月20日诉来本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付清运费78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另查明,二被告于1982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10月28日离婚。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欠款证明、离婚登记信息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上述证明材料已经庭审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运输合同关系明确,被告所欠原告运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付清所欠运费之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建智雇佣原告车辆期间,与被告王美玲仍是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故被告王美玲应该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赵建智、王美玲既未答辩又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三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建智、王美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谭丙湖运费78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速递费12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云林人民陪审员  程元娥人民陪审员  倪海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赵少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