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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浦商初字第2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吴国生与吴光满、施建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生,吴光满,施建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浦商初字第2972号原告吴国生。被告吴光满。���告施建央。原告吴国生诉被告吴光满、施建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因原告未按时出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68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国生承担。审 判 员 王宏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洪惠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