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浦商初字第2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吴国生与吴光满、施建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生,吴光满,施建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浦商初字第2972号原告吴国生。被告吴光满。���告施建央。原告吴国生诉被告吴光满、施建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因原告未按时出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68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国生承担。审 判 员 王宏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洪惠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