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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民初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诉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郭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初字第00219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郭某某,女,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诉被告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依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福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郭晓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