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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民二初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安徽省麒麟钢构材料有限公司与芜湖太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中奕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麒麟钢构材料有限公司,芜湖太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中奕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二初字第00198号原告:安徽省麒麟钢构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法定代表人:沈立群,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朱云汉,安徽桃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太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高宏宇,总经理。被告:中太建设集团中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法定代表人:宋彦昌,执行董事。原告安徽省麒麟钢构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太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中奕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王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许云峰、章传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举证期限延长至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审 判 长  王 敏人民陪审员  许云峰人民陪审员  章传法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