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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彭某与曾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曾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47号原告彭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郑雪梅,广东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某甲,男,汉族。上列原告彭某诉被告曾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经人介绍认识后不久,刚好遇上单位分福利房,于是两人未经深入了解便于1996年6月19日在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办事处民政办登记结婚,2002年2月17日,原告生下婚生女儿曾某乙。婚后原告才发现,被告性格孤僻、沉默寡言,很少与原告沟通,从未感到家庭的温暖,并发现被告在双方刚认识时所说已获得的大专文凭原来是假的!被告是存心欺骗原告与他结婚!因此两人婚后感情并不好。被告长期在深圳大亚湾工作,两人婚后实际上长期两地分居。5年前,被告才调回深圳市区。被告回到市区后,仍经常往大亚湾跑,几乎每周周末都要回大亚湾,风雨无阻!原告觉得被告行为极为异常,尝试跟被告沟通,但被告笑笑了之,并不与原告沟通。长期以来两人的性格观念、待人处事以及生活方式各方面都有很大的差异。原告为此非常痛苦,无法忍受,因此与被告商讨离婚事宜。在两人协商离婚过程甲,被告不同意离婚,大吵大闹,甚至还威胁原告不得与他离婚,否则他将对原告及家人施以暴力!原告内心惶恐!婚生女儿曾某乙一直跟随原告生活,由原告及原告的家人照顾,被告极少与女儿相处,不懂得与女儿沟通。原告认为女儿由原告直接抚养,对其成长有利。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女曾某乙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000元;3、由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理由有四点:1、女儿在2017年即将面临中考,现在要集中精力辅导女儿学习,不要影响女儿的学业;2、我从来没有发生过家庭暴力;3、我从来没有存在不良行为;4、希望等待女儿学业完成后办理离婚。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原、被告双方1995年经朋友介绍认识,随后不久即确立恋爱关系,1996年6月19日双方登记结婚,2002年2月17日生育女儿曾某乙。二、原告称双方婚前接触不多,没有深入了解,婚后原告才发现被告性格孤僻,沉默寡言,原告没有感受到家庭的温暖和婚姻的幸福,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被告称双方矛盾之处在于生活方式不同,但双方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前感情基础尚可,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因性格、沟通等问题存在矛盾,但双方并不存在原则性的冲突,只要双方正确对待、互谅互让、多做沟通、共同努力,存在的问题是可以解决的。由于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且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故应暂不准许双方离婚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对原告彭某的离婚之诉不予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已由原告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余款1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明  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秋媚(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