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拉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西藏盛凯矿业有限公司与袁勇等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凯矿业有限公司,袁勇,李宣泽,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市国际分理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拉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盛凯矿业有限公司,住址拉萨巿德吉北路外运公司公寓楼3楼2单元4层。法定代表人汪连水,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袁勇,男,汉族,江西省南昌巿人,现江西省洪城第一监狱服刑。被执行人李宣泽,男,汉族,辽宁省朝阳巿凌源县人,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市国际分理处。负责人米玛卓玛,住所拉萨巿中和国际城内。被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负责人张建平,住所重庆巿渝北区双凤路一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盛凯矿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市国际分理处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本执行人袁某、李某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某公司主动履行了2355000元整,现因被执行人袁某、李某正在监狱服刑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藏自治区拉萨巿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拉民二初字第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袁某、李某可供执行财产时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次仁贡嘎审判员 卢 大 伟审判员 旦增朗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赤列白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