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中少民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王瑶与许轩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瑶,许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少民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瑶。监护人伍美群,系上诉人王瑶之母。委托代理人许焱,湖南省洞口县凌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轩。监护人文兰菊,系被上诉人许轩之祖母。委托代理人王凯,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瑶因与被上诉人许轩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的(2014)洞民初字第1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瑶的监护人伍美群及其委托代理人许焱,被上诉人许轩的监护人文兰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本案系健康权纠纷。原判对王瑶致伤许轩左眼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2014)洞民初字第138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刘劲松审判员 黄 毅审判员 周丽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梅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