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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商终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邵丽芳与郑伟敏、张新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伟敏,邵丽芳,张新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3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伟敏。委托代理人:潘有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丽芳。原审被告:张新有。上诉人郑伟敏为与被上诉人邵丽芳、原审被告张新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4)金浦东商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郑伟敏未在法定期间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上诉人的诉讼义务,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伟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4)金浦东商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玉强代理审判员  李 茜代理审判员  谭雪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项蓓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