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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城民申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宋国森因与陈亚斌、吴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宋国森,陈亚斌,吴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城民申字第12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宋国森。委托代理人蒋福铭,吉林镜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陈亚斌。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吴艳。再审申请人宋国森因与被申请人陈亚斌、吴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白民三终字第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己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宋国森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经本院第四次审判���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孙先锋审 判 员 : 石 山代理审判员 :吴金研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 姚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