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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民初字第02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李立新与游庆平、游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立新,游庆平,游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02277号原告李立新。被告游庆平。被告游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华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张良,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立新与被告游庆平、游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立新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立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立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立新负担。审 判 员  李继英审 判 员  安何会人民陪审员  宋学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富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