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终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窦江东与李雪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雪寅,窦江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终字第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雪寅。委托代理人赵小刚,山东文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明业,山东文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窦江东。委托代理人宋琳,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雪寅因与被上诉人窦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4)李民初字第1806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曲波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代理审判员徐晓、徐慧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雪寅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雪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雪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本院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李雪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曲 波代理审判员 徐 晓代理审判员 徐 慧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彭晓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