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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3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迁西县新兴铸造有限公司与张淑芹、邓福满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西县新兴铸造有限公司,张淑芹,邓福满,张建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3757号原告:迁西县新兴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瑞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倩,河北省迁西县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淑芹,农民。被告:邓福满,农民。被告:张建华,农民。原告迁西县新兴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淑芹、邓福满、张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迁西县新兴铸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迁西县新兴铸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保全费770元,合计1140元,由原告迁西县新兴铸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徐俊荣审判员  司伟伟审判员  柴 伶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周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