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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苏东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景刑初字第102号公诉机关景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东,男,1993年6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2年5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景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12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景洪市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公诉刑诉(201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东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肖祝英、被告人苏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苏东伙同黄某某(在逃)窜至景洪市民航路39号西双版纳州茶叶协会院内将被害人龙某某停放的一辆银白色大阳牌DY125T-26型摩托车盗走,又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将该摩托车卖给施某某。该摩托车已收缴并发还被害人龙某某。2014年10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苏东伙同黄某某窜至景洪市明珠富丽园小区停车棚内,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的一辆黑色本田牌SDH125T-27型摩托车盗走,在逃跑途中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该摩托车被当场收缴并发还被害人李某某。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大阳牌DY125T-26型摩托车鉴定价格为人民币6577元;本田牌SDH125T-27型摩托车鉴定价格为人民币744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苏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龙某某、李某某的陈述;证人白某某、施某某的证言;赃物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提取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领条;景价鉴(2014)33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被告人苏东的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及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摩托车总和价值人民币1401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苏东刑满释放不满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被盗摩托车已收缴发还被害人,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各项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2016年10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美兰审 判 员  吴 刚人民陪审员  黄邦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陶梦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