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调确字第11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张明魁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调确字第11156号申请人张明魁,男,1948年6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张志刚,男,1976年9月24日生。申请人张志刚,男,1976年9月24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申请人张鹏飞,男,1979年7月1日生,公民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张志刚,男,1976年9月24日生。申请人张春青,女,1978年5月10日生。委托代理人张志刚,男,1976年9月24日生。申请人张豫洲,女,1986年2月12日生,公民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张志刚,男,1976年9月24日生。申请人民航总医院,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井**号。法定代表人李松林,院长。委托代理人李胜伟,女,1990年8月29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张明魁、张志刚、张春青、张鹏飞、张豫洲、民航总医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雷恩强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张明魁、张志刚、张春青、张鹏飞、张豫洲、民航总医院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在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于2015年2月4日达成医调字第T6349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一、本协议签字后并经司法确认十五日内,民航总医院一次性赔偿张明魁、张志刚、张春青、张鹏飞、张豫洲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处理本次纠纷发生的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45万元(肆拾伍万元)。二、本协议签字当日,民航总医院免除刘金林医疗欠费38442.4元,大写叁万捌仟肆佰肆拾贰元肆角整。三、本协议签字后生效,刘金林与民航总医院医疗纠纷终结,双方不再追究对方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不得实施有损对方声誉的行为。如因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双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现申请人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协议的效力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张明魁、张志刚、张春青、张鹏飞、张豫洲、民航总医院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明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张明魁、张志刚、张春青、张鹏飞、张豫洲、民航总医院于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在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医调字第T6349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雷恩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宋晓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