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黄群兰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群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1074号罪犯黄群兰,女,1972年10月17日出生于南平市延平区,汉族,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3日作出(2012)延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群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黄群兰退出其诈骗非法所得人民币597400元返还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3日作出(2012)南刑终字第1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群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评为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黄群兰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黄群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群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黄群兰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黄群兰未积极履行财产刑,依法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群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9月19日起至2021年9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红波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