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嵇道胜与刘伟宏、韦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嵇道胜,刘伟宏,韦洪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民初字第243号原告嵇道胜,退休职工。被告刘伟宏,退休职工。被告韦洪芳,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嵇道胜与被告刘伟宏、韦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嵇道胜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嵇道胜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嵇道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依法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嵇道胜承担。审判员 顾 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宋相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