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1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原告花梅丽与被告杨莲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梅丽,杨莲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晋民初字第1606号原告花梅丽,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杨莲河,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花梅丽与被告杨莲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钟娴英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花梅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莲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日常生活需要于2013年5月7日向原告借款8000元,由被告亲笔出具借条交予原告收执。现在原告急需用钱,2014年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不予理睬。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000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对被告偿还其中借款2800元及利息200元的诉讼请求。被告未作答辩。本院认为,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提出反对、反驳的意见,也未能提供相反的证据,视为放弃其相应的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借条,形式和内容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证明被告欠原告借款8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被告因日常生活需要于2013年5月7日向原告借款5000元,双方约定将此前被告尚欠原告的借款2800元及利息200元一并写入借条,由被告出具欠款共计8000元的借条交原告收执,双方未书面约定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嗣后,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于2015年1月28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返还借款,被告应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偿还。原告在庭审中自愿放弃对被告的部分诉讼请求,属于民事主体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原告诉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莲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花梅丽借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钟娴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关 恒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二十九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