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执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白雪梅申请执行广西奥奇丽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雪梅,广西奥奇丽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20号申请执行人白雪梅,女,1971年8月21日生,满族,被执行人广西奥奇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外向型工业园区一路1号。法定代表人于睿,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白雪梅与被执行人广西奥奇丽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哈劳人仲字(2014)第469-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白雪梅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资差额部分839.40元、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02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67元,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哈尔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哈劳人仲字(2014)第469-1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平审判员 李 涛审判员 陈德章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蔡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