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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执字第236、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唐永惠等追缴违法所得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永惠,唐永德,文成奇,代仁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江执字第236、237号移送执行人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唐永惠。被执行人唐永德。被执行人文成奇。被执行人代仁兴。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4)雁江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唐永惠、唐永德、文成奇、代仁兴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唐永惠的银行存款2万元、唐永德的银行存款2万元、文成奇的银行存款1万、代仁兴的银行存款1万元。二、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唐永惠、唐永德、文成奇、代仁兴的银行存款48988.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 萍审 判 员 龙 飞代理审判员 钟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莹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