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郯执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张述民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郯执字第546号申请执行人: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张述民,男,196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郯城县,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郯商初字第205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张述民的银行存款2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6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田学栋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高方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