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执恢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小刚与被执行人许速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庆西执恢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白小刚,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许速发,男,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关于申请执行人白小刚与被执行人许速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庆西民初字第12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许速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白小刚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许速发偿还申请执行人白小刚借款20000元,并按月利率2%承担从2011年1月至归款之日的借款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对被执行人许速发拘留15日的决定,在拘留期间被执行人许速发将所欠申请执行人白小刚的借款20000元及利息全部履行完毕,并作出书面检讨,故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解除对被执行人许速发的拘留措施。本院认为,本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25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白小刚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许速发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作出的(2013)庆西民初字第12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