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民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童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352号原告:童某。被告: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童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童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梁琨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田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