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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非诉行审字第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江阴市建设局与江阴顺嘉置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江阴市建设局,江阴顺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澄非诉行审字第0016号申请人江阴市建设局,住所地江阴市大桥南路18号。法定代表人蔡欣,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唐德峰,江阴市工程建设稽查大队副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於惠,江阴市工程建设稽查大队办公室主任。被申请人江阴顺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人民东路31-33号。法定代表人周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平,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洪,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江阴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建设局)向本院申请对江阴顺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嘉公司)强制执行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月28日举行了听证,听取了双方意见。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2014年8月25日,建设局作出澄建罚字(2014)第1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顺嘉公司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江阴市澄江街道梅园路东、中山路西、通运路北侧建设商品房(凤凰凯旋门A地块)工程,该工程于2013年7月开工,工程合同价款为16310万元,建筑面积约75000平方米。2014年2月22日,该工程发生了一起高处坠落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顺嘉公司上述未领取施工许可证就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决定给予顺嘉公司罚款3262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决定书同时注明,罚款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建设局于2014年8月27日向顺嘉公司送达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顺嘉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按期缴纳罚款。经建设局催告后,顺嘉公司仍未缴纳罚款。建设局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对顺嘉公司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罚款3262000元;2、自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本院认为:建设局作出的澄建罚字(2014)第1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建设局申请执行符合法定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江阴市建设局作出的澄建罚字(2014)第1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国芬代理陪审员  刘 丹人民陪审员  杨群雄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宇璐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