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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刘凯故意杀人罪,刘凯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388号罪犯刘凯,别名小凯,河北省曲阳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2001)保刑初字第11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7944元。被告人刘凯、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秀峰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二年六月七日作出(2002)冀刑一终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一审判决。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四年九月十一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二〇一二年五月五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4年月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5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另查明,该犯于1997年4月14日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三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凯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5月15日至2014年7月14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获计分记功奖励4次、表扬奖励2次,获单项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7月21日起至2018年10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代理审判员  谷 莉代理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龚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