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刘国义与张健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义,张健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0181号原告刘国义,农民。被告张健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义与被告张健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宝珠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小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