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龙光凤与喻泽全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光凤,喻泽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保字第144号申请人龙光凤,女,汉族,生于1974年1月28日,住四川省平武县水晶镇。委托代理人张成洪(特别授权),四川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喻泽全,男,汉族,生于1963年7月26日,住四川省平武县龙安镇。因申请人龙光凤与被申请人喻泽全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的(2015)平民保字第7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喻泽全的银行存款524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任光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黎冬梅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2015)平执保字第144号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我院2015年1月19日(2014)平执保字第64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喻泽全在你行6210990650000018229、6210330610018110474、88070110042578524、88070110042578720账户的存款524000.00元现请解除冻结可以支付。二○一五年二月六日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存根)(2015)平执保字第144号发往银行: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我院2015年1月19日(2014)平执保字第64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喻泽全在你行6210990650000018229、6210330610018110474、88070110042578524、88070110042578720账户的存款524000.00元现请解除冻结可以支付。批准人:吴涛承办人:任光伟填发人:黎冬梅二○一五年二月六日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2015)平执保字第144号平武县人民法院:你院(2015)平执保字第144号解除冻结通知书收悉。关于喻泽全在我行的帐户,已解除冻结。此复。银行:2015年月日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2015)平执保字第144号平武县邮政银行:我院2015年1月20日(2014)平执保字第64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喻泽全在你行6221886590015173714账户的存款524000.00元现请解除冻结可以支付。二○一五年二月六日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存根)(2015)平执保字第144号发往银行:平武县邮政银行:我院2015年1月20日(2014)平执保字第64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喻泽全在你行6221886590015173714账户的存款524000.00元现请解除冻结可以支付。批准人:吴涛承办人:任光伟填发人:黎冬梅二○一五年二月六日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2015)平执保字第144号平武县人民法院:你院(2015)平执保字第144号解除冻结通知书收悉。关于喻泽全在我行的帐户,已解除冻结。此复。银行:2015年月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