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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象民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桂林市桃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桂林市林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市桃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市林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象民初字第355号原告桂林市桃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南环路法定代表人孙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桂林市林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法定代表人周志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桃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桂林市林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市桃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7元,实收149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李钦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苏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