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1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王万平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万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1388号罪犯王万平,男,1983年4月29日出生于四川省达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1日作出(2005)融刑初字第7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万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犯罪非法所得返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3日以(2009)榕刑执字第558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于2012年3月13日以(2012)榕刑执字第172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5年1月2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万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2014年度获监狱大会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王万平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7000元。本院认为,罪犯王万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万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王万平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万平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7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5年4月6日起至2015年3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赵一鸣审判员 张书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周 舟 来自: